申请人: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4503号“鸿源 C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77300号“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鸿源”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鸿源”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管套;半加工塑料物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塑料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