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马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葫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465号“马力冷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82451号“马力按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6938号“马力地产 MALIK LAW PROPERTY AGENC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马力冷运”与引证商标一“马力按揭”、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马力地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典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