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ATS ELECTRONIC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3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且通过宣传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3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6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0399号“BROAD-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0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4113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组成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四、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类似商标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五商标信息打印件;第1225893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及翻译件。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BOULANGER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上述双方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共存。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BOULANGER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复审商品上并存,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扬声器、扬声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