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02569号“考里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里松 22902569

阅读:157671 2018-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御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2569号“考里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

  申请人:深圳市御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2569号“考里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考里松”又称“贝壳杉”,在工业上及医药上有广泛用途,其用在指定使用的药草、药枕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02569号“考里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里松 229025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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