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联合一百汉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9849号“软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软咖”使用在计算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
申请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联合一百汉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9849号“软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软咖”使用在计算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