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吉亚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5122号“ME & 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83525号“美.诺 M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55374号“ME MICHELLE ELIZABE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形状、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E & 8”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ME NOW”、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E”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和芳香萃取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