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8039号“中装电建ZHONGZHUANGDIA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83867号“中装及图”商标、第6132068号“中装网”商标、第6865112号“中装及图”商标、第6945906号“中装国际”商标、第11261116号“中装”商标、第19090135号图形商标、第15681880号“创鼎CHUANGDING及图”商标、第8006618号图形商标、第14727985号“绿居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实际服务项目与各引证商标实际使用中服务项目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装电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中装”、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建筑物施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钢结构建筑施工、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挖掘机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