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科西美生化控股集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3247号“ORGKHIM奥科海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奥科海慕”和英文“ORGKHIM”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0264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97941号图形商标、第9651284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