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96624号“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 23796624

阅读:159732 2018-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6624号“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对“医用垫;缝合材料;出牙咬环”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39743号图形商标、第12…

  申请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6624号“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对“医用垫;缝合材料;出牙咬环”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39743号图形商标、第12255890号“DANCING BABY及图”商标、第22379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放弃对“医用垫;缝合材料;出牙咬环”商品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所以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医疗器械和仪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对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96624号“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奥博金医药 OBGYN MEDICAL及图 237966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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