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63277号“Peg+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g+Cat 20563277

阅读:144159 2018-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弗雷德罗杰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3277号“Peg+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68628号“Pet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22856号“宠智猫 PetCat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弗雷德罗杰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3277号“Peg+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68628号“Pet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22856号“宠智猫 Pet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8428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eg+Cat”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文字“PetCat”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T恤衫、套头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63277号“Peg+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g+Cat 205632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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