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北新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4602号“小吕果园BE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01772号“小吕铺子”商标、第7871728号“兵熙康 品 BESKON及图”商标、第12185641号“BELSON”商标、第18522546号“BESTON”商标、第19475407号“BESONI”商标、第19916931号“BESONE”商标、第22527257号“B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阶段。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小吕果园”与引证商标一“小吕铺子”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吕”,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七注册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