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斌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1431号“HICH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81431号“CHI-CHI’S”商标、第16682713号“米猜MIC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其他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