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子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0852号“全程0防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全程0防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清洁用油;水果擦亮剂;香精油;芳香精油;化妆品;去斑霜;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