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45460号“TSA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SAMO 21645460

阅读:106091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5460号“TS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473737号“提亚摩 Ti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3091号“TiAmo”商标(…

  申请人:苏州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5460号“TS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473737号“提亚摩 Ti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3091号“Ti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80197号“TRA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25740号“TI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经过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610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视频显示屏;传感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探测器;视频显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TSAM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认读英文“Tiamo”、引证商标二“TiAmo”、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TRAM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探测器;视频显示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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