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翔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06659号“小苹果儿童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059688号“小苹果 small apple及图”商标、第15269712号“小苹果”商标、第13654033号“苹果”商标、第6356500号“苹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有、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同,目标消费群体和产品宣传的侧重点不一样,不会引起相关消费群体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其它含有“小苹果”文字的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初步审定,现该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未能获准注册,故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小苹果儿童世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中文“苹果”,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