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969325号“BLACK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3638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第9177241号图形商标、第1191908号“快鹿及图”商标、第17437168号“飞路快车及图”商标、第20081499号图形商标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