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木麒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0520号“鉛(YAN)山茶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独特的设计以及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突出的显著性及影响力,在市场上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指向关系,符合商标申请注册条件。且在先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鉛山茶家”包含文字“鉛山”,“鉛山”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上饶市辖县,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