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曦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9078号“BO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31854号“伊顿汇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48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51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83150号“ISENT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