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PPOLA INDUSTRIA ALIMENTAR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607号“Hill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1854号“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4725号“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70758号“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illfield”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可译为“山田”,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明治、调味料、醋、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饼干、食盐、醋、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