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67108号“机友之家 JIYOUZH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机友之家 JIYOUZHIJIA及图 24067108

阅读:79769 2018-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好机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7108号“机友之家 JIYOU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7595号“机友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78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合肥好机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7108号“机友之家 JIYOU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7595号“机友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78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实际使用已具有较强识别性,若被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机友之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机友数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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