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逸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7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3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8208号“浩邦金融集团 财富管理及财务策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货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