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拓攻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8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688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0882号“AE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电话机套、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