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风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81770号“红牌丙丁财 红牌 黑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8383号“红99”商标、第10905844号“黑鸭及图”商标、第9307251号“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员工服装;微信图片;产品包装;店面装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红牌”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黑鸭”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龙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