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92869号“无忌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忌学院 24592869

阅读:115538 2018-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市富图电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92869号“无忌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8756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8765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762号“无忌”商标(…

  申请人:南宁市富图电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92869号“无忌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8756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8765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762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8764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88758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88763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64276号“无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CD盘(只读存储器);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无忌”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海报;书籍;说明书;连环漫画书;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说明书;照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无忌”与引证商标三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商业调查;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无忌”与引证商标四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38类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无忌”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图书出版”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无忌”与引证商标七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教育;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教育;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92869号“无忌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忌学院 245928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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