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惠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57989号“动感动力DONGGANDO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147071号“动感V6”商标、第18174539号“动感海报”商标、第21858980号“动感计划”商标、第15162900号“动感汽车”商标、第23888166号“动感校园M-CAMPUS及图”商标、第3869827号“动感地带 我的地盘听我的M-Z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以及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电线、计步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电线、计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