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三商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5257号《关于第20127709号“竹帝ZHU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商标局引证的第9553521号“竹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消毒纸巾”一项商品,刊登在2018年6月20日(第1604期)撤销公告中。撤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