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醉忆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6890号“醉忆源 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624609号“忆格咖啡 忆 YIG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46586号“忆浙里”商标、第15689833号“忆味佳 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