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康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58209号“硒境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硒境食品”,其中“硒”是人体必需的一种微量元素,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用在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