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85898号“Ekost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kostik及图 23785898

阅读:79958 2018-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伟德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5898号“Ekost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第1105056号“EVO-ST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592号“EVO-STIK”商标(以下…

  申请人:伟德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5898号“Ekost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第1105056号“EVO-ST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592号“EVO-ST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27229号“ECOst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填缝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补裂缝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85898号“Ekost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kostik及图 237858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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