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晨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4138号“W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24390号“W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14824号“WM WILL-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组合“WM”,且字母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雷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避雷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雷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