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模考盒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7506号“模考盒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06502号“模数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业内已经拥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淘宝网首页打印页、老师的精批记录、用户好评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模考盒子”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模数盒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