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德耐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6669号“SensiCare 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856687号“ICE P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分,且均为医药用品,消费者在施以特殊注意力的情况下必然不会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含有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Ice”和“ICE”,二者在外文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