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9368号“觅客 ba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972094号“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存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觅客”、拼音“baidu”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觅客”,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