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深深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0643号“一枝花松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24760号“一枝花及图”商标、第6550901号“晶晶闪亮及图”商标、第3564856号“金钻 Jinzu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一枝花松露”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一枝花”,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菌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鲜水果、新鲜蔬菜、菌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松露”,松露是一种菌类植物,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块菌、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松树球果、菌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