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5417号“新世纪XINSH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4826号“新世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8736号“新世纪SP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58451号“new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52406号“new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11001号“NEW 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21996号“NEW 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部分商品已被撤销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蛇麻球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新世纪XINSHIJ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均为汉字“新世纪”,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活动物、虾(活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树木、蛇麻球、猪(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牲畜饲料、鱼饵(活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三项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牲畜饲料、鱼饵(活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