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9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34377号“尼盛国际及图”商标、第5134394号“尼盛国际及图”商标、第111589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参展照片;
2、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3、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实物;
4、申请人的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