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宇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2953号“宇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497107号“数宇SH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计算机、手提电话、电视机、照相机(摄影)”部分商品上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现已无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