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泰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2574号“DEZ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拓展业务和品牌经营的需要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在实践中已经具备了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有其自身含义表明了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DEZ”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故申请商标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