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908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390896

阅读:116655 2018-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0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281172号“慈旺圣水 CiwangSheng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视觉、发音、含义均不…

  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0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281172号“慈旺圣水 CiwangSheng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视觉、发音、含义均不同,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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