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24037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15249号“兴辉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2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