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4826号“电竞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68336号“竞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竞彩”,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