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彦廷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9781号“杨园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29244号“杨圆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0979号“杨源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03542号“杨国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25577号“杨国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00471号“杨圆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24861号“杨国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337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状态未明确,各引证商标并存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七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准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