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25896号“大自然壁纸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716753号“NATURE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63512号“大自然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复审程序中。请求缓审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法院判决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其在非纺织品墙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地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异议复审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大自然壁纸NATUR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大自然NATURE”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