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ADONE 16198915

阅读:109149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4890号《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4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申请人: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4890号《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4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53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8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16131号“ROAD 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9月21日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自2017年11月13日起公告送达,至2017年12月12日公告期届满。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终审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即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故,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均应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ADONE 161989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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