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花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0540号“花之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10425号“租麦克仔ZUMARK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07208号“VON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