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巨匠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5272号“云上蜡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65414号“云上”商标、第23302996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树脂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