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哈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0079号“药商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便于识别,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药商帮手”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