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68452号“St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star及图 22568452

阅读:169272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海之星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8452号“S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43号“S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30959号“SP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东莞海之星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8452号“S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43号“S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30959号“SP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43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采石服务;造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港口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码头防浪堤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t star及图”与引证商标二“SPSTAR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采石服务;造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港口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码头防浪堤建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68452号“St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star及图 225684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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