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0126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09353号“人人车”商标、第15828424号“人人车”商标、第15828924号“人人车renrenche.com”商标、第18041696号“人人车”商标、第16234496号“人人车险”商标、第16246232号“人人拼车”商标、第16252282号“人人修车”商标、第16220239号“人人车啊”商标、第16229877号“人人车会”商标、第16234801号“人人好车”商标、第16242213号“人人友车”商标、第16252529号“人人养车”商标、第16298152号“人人有车”商标、第18548785号“人人车夫”商标、第21096959号“人人豪车”商标、第21096959A号“人人豪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十四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