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60686号“山麓天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麓天赋 16960686

阅读:44594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得劳斯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6960686号“山麓天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天赋”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申请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得劳斯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6960686号“山麓天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天赋”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得到中粮集团的许可,有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天赋”系列商标产品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67156号“天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被判定与申请人“天赋”商标近似。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介绍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天赋的介绍及产品图片;天赋系列商标档案;部分销售发票及统计;天赋系列产品新闻报道;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注册人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称其为中粮集团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并提交了关于中粮酒业与中粮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声明》,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对申请人援引引证该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中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山麓天赋”,引证商标为汉字“天赋”。争议商标“山麓天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天赋”,整体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经营者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山麓天赋”文字本身并未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960686号“山麓天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麓天赋 169606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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